济南安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鼎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济南安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15790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鼎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山观)金山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周其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宏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安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西路138号喷涂车间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鼎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安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鼎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济南安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江阴市鼎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鼎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安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1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921元(江阴市鼎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鼎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妍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