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安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安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04执3236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安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西路138号喷涂车间101室。
被执行人: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勋县经济开发区长岭大道2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安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04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安索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凯琦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为525756.50元,未到位标的额为525756.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宗赤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许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