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兴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保35号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兴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固河镇后**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水苑商务港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兴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做出(2023)鲁1526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95万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95万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