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财保40号
申请人:高唐县兴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固河镇后**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水苑商务港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95万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唐县兴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润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95万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唐县兴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