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保128号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兴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固河镇后**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市桐建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镇苏四酒店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兴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桐建钢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做出(2023)鲁1526财保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宝鸡市桐建钢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唐县兴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宝鸡市桐建钢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安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