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5执保13号之二
申请保全人:东营鹏玺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21MA3MM68H9G,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利河路以西400米(垦利区拘留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陆科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25887819278,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东营鹏玺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营市陆科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营鹏玺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陆科石油工程有限公司429300元银行存款,并向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本案购买财产保险,该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429300元的银行存款,2021年3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东营鹏玺石油技术有限公司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营市陆科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