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翔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星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宜翔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05民初42号之一 申请人:宜昌星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31865623K,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鸡山村5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宜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20249G,住所地宜昌市果园一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申请人)宜昌星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被申请人)湖北宜翔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酵母(宜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人宜昌星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后,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3)鄂0505民初42号民事裁定,裁定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宜翔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3年2月28日,申请人宜昌星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湖北宜翔建设有限公司全部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星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宜翔建设有限公司全部财产的保全。 保全申请费4220元,申请人宜昌星泽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已经缴纳(具体负担方式依照调解协议履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