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翔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兴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宜翔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26财保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怡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峡口镇平邑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兴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昭君路。
法定代表人:向军,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宜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果园一路**。
法定代表人:周选贵,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宜昌怡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鄂05**财保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兴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宜翔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2494.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怡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怡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兴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宜翔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2494.62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