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保535号
申请人: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102省道毛拓村村碑南15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8月7日生,住平度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6月21日生,住平度市。
申请人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