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1474号
申请人:青州九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东圣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83067409J。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102省道毛拓村村碑南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M88PG8U。
申请人青州九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