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302民初1692号 原告: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102省道毛拓村村碑南15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与***系夫妻关系),女,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原告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祥门窗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祥门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祥门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圣祥门窗公司与***之间签订的《淄川上地财富广场大理石外墙干挂承包合同》;判令两被告返还圣祥门窗公司已经支付的合同预付款50000元;判令******门窗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圣祥门窗公司与***签订《淄川上地财富广场大理石外墙干挂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圣祥门窗公司将淄川上地财富广场工程的临街商品房外墙干挂石材工程承包给***,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综合单价包干,暂定合同总价为1000000元。同时约定于2021年12月16日开工至2022年1月25日完工,如***在施工过程中未***门窗公司书面同意停工连续达3天及以上并***门窗公司通知仍不复工的或未***门窗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停工累计超过7天的,均视为***违约,圣祥门窗公司有权要求***按暂定合同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给圣祥门窗公司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担。合同管辖地为圣祥门窗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后,圣祥门窗公司按照***的指示将工程预付款50000元支付至***的银行账户,但***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该款项用于涉案工程而是挪为私用,且在开工后未***门窗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停工超过7天,严重影响了工期,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应当作为本案共同诉讼人。 ***辩称,对原告的事实理由不认可,对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不认可,是原告先违约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原告承担,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同意解除合同,不返还50000元,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的时候只是形式,时间不属实,不符合实际,与工期不符,不可能在40天内完成,2021年12月16日之后签订,12月23日已经入场干活了,12月22日购买钢材。不需要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对转账50000元、微信聊天记录没有异议,判决书与本案没有关系,对***、淄博上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证明不认可。因为原告的资金不到位才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预付10%工程款,只支付了50000元,也是延期给的,原告违约。工人休息一天是因为元旦,工人几天后回来上班的***也忘记了,***没有明确让工人休息到8号,只让休息元旦一天,第二天也催过,工地上没有钢材,***让原告法人***进钢材,其微信没有回复,***想让姓郇的和***合作干这个工程,姓郇的没有参与。50000元的支出项目包括:钢材运费2次,各800元,钢材费用21750元,工人租房1300元,中间人说原告提供租房费用,让被告方自己租房,工人带班***向***借全部工人的生活费1000元,买架管、绿护网做防护支出246元及运费50元,***前期临时住宿伙食费用300元,处理关系买烟240元,***后期12月16日到29日的住宿吃饭680元,垫付设计费2000元,为了工程往返6趟,费用2400元。***为原告进行了工程建设,从2021年12月6日工人进入工地进行测量测绘,一直干到2021年12月30日,从2022年1月8日***就不负责了。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发包方(甲方)圣祥门窗公司与承包方(乙方)***签订《淄川上地财富广场大理石外墙干挂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淄川上地财富广场工程的临街商品房外墙干挂石材分项工程以专业分包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名称为财富广场一期外墙石材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乙方须具备行业规定的施工资质且在有效期内;关于工期,定于2021年12月16日开工至2022年1月25日全面完工,共计40天;签订合同后工人入场付预付总工程款10%即100000元(安顿工人、石材加工订金用);乙方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停工连续达3天及以上并经甲方通知仍不复工的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工累计超过7天的,则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暂定合同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甲方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派***,乙方派***为双方各自代表,负责对本合同事项的执行。该合同未记载签订日期,具体签订日期双方均称记不清了,圣祥门窗公司主张在2021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30日之间签订,***主张在2021年12月16日之后签订。 2021年12月30日圣祥门窗公司方将50000元工程预付款付至***提供的***的尾号为0331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022年1月3日、4日,***分别给圣祥门窗公司法人微信留言:“**你好!我是真的有困难啊,没资金垫了!你看看明天能进槽钢和角钢吗?工人回来没有材料了!”“**,你先进着材料,别让工地停工,咱们的事再处理!现场现在缺材料!”圣祥门窗公司认可***支出设计费1000元。 另查明,2021年12月30日,发包方(甲方)淄博上地置业有限公司与承包方(乙方)圣祥门窗公司签订《财富广场项目外墙石材工程》,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财富广场一期外墙石材工程;开工日期(暂定)2021年12月30日,竣工日期(暂定)2022年4月25日;乙方需符合资质要求并严禁将工程转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乙方禁止将工程及相关事项转包,转包行为无效并视为乙方违约,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暂定合同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 上述事实,***门窗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各一份、合同两份和***向本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相佐证。 本院认为,圣祥门窗公司与***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须具备行业规定的施工资质且在有效期内,圣祥门窗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已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财富广场项目外墙石材工程》属于无效合同。 关于圣祥门窗公司要求返还预付款50000元的诉求。***主张该款用于购买钢材及支付运费、架管、绿护网防护及支付运费、垫付设计费、工人租房及生活费、其住宿伙食费、其处理关系买烟费用及其往返交通费31566元,圣祥门窗公司对此仅认可***预付设计费1000元,对剩余款项不予认可。对***主张因购买钢材支出21750元,圣祥门窗公司先是不认可,认为***未完成举证义务,其向***及建设单位核实,均表示不清楚,其在***提供钢材入场的聊天记录后,又主张经核实工地上实际收到的钢材没有***主张的那么多,且***采购价格虚高,***、***对钢材的卸货、清点比较清楚,并提供两人于2022年8月11日出具的收到***槽钢30支、角钢48支的证明一份,本院认为,依据圣祥门窗公司的陈述及举证,***的陈述前后矛盾,不应该被采信,圣祥门窗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主张,对圣祥门窗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据***2021年12月21日从山东兆志钢铁有限公司购买槽钢、角钢及由淄博号牌车辆运送的聊天记录以及2022年1月3日***给圣祥门窗公司法人微信留言没有材料、催进材料的聊天记录,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对***购买钢材支出2175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双方所签合同虽无效,但***作为工人的管理者,在施工中付出了劳务,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双方均未提供***所参与的工程量的核算数额,本院酌定***的报酬可参照山东省2021年建筑业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6278元计算,双方对入场时间持不同意见,根据***支付设计费的聊天记录,本院综合认定***参与的工期为24天,故***的报酬计款5016元。***对其主张的其余支出项目及项目款项应从预付款中扣除均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双方所签合同虽无效,但***作为工人的管理方,未履行双方约定,未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致使停工超过七天,其以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约定,故***应当返还圣祥门窗公司扣除上述款项后的剩余预付款22234元。 关于***的责任承担问题。圣祥门窗公司主张两被告系配偶关系,***作为被告存在多起债务纠纷,银行账户已被法院查封,***明知而仍向其出借银行账户,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双方财务存在混同,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主张,其临时借用***的账户,合同自始至终与***无关,应撤回对***的起诉。本院认为,两被告系配偶关系,***作为圣祥门窗公司付款账户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应当知悉该汇款的用途,故应当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圣祥门窗公司主张***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诉求。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后工人入场付预付总工程款10%即100000元(安顿工人、石材加工订金用),对此,圣祥门窗公司未按约定足额预付该款,存在违约,双方所签合同无效,圣祥门窗公司主张违约金,应对系因***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及因此导致的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圣祥门窗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对圣祥门窗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返还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预付款222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72元,***、***负担178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23元,***、***负担247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