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民初42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店102省道毛拓村村碑南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M88PG8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州九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东圣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8306740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九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2)鲁0781民初4283民事裁定,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一宗。后本院经审理作出(2022)鲁0781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青州九华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服,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9日作出(2022)鲁07民终1131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鲁0781民初4283号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店支行80********58账户存款2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