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14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九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东圣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8306740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店102省道毛拓村村碑南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M88PG8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九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2)鲁0781民初4283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一宗。后本院经审理作出(2022)鲁0781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现(2022)鲁0781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被申请人***已主动履行,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州九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2)鲁0781民初428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营业部50*******15账户存款2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2)鲁0781民初428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辛店支行62*******16账户存款2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