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佳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5民初3428号之一
原告:山东佳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阳光100城市广场7-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QRGLK4U。
法定代表人:陈舰。
被告: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102省道毛托村村碑南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M88PG8U。
法定代表人:褚兴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佳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圣祥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佳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佳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佳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6元,诉讼保全费1263元,由原告山东佳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