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金斯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金斯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03执182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码:******************23N。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淄博金斯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定真岳店村。
关于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淄博金斯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社保行政处罚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淄博金斯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0303执18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年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