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张执字第130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淄博华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岳店村。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淄博华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28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