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4民初1001号
原告:***,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长***双营建材店,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县。
经营者:***,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县。
被告:淄博华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臧涛,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县长***双营建材店、淄博华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