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华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某某、滦平县长山峪镇双营建材店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24民初3630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长***双营建材店,住所地**县长***长***。
经营者:***,男,1960年1月1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县。
被告:淄博华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岳店村。
法定代表人:臧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县长***双营建材店、被告淄博华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