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21民初2433号之一
原告:阳谷东润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富邦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凤凰工业园经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阳谷东润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富邦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阳谷东润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谷东润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谷东润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2元,减半收取计1796元,由原告阳谷东润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