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21民初2433号
申请人:阳谷东润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富邦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阳谷东润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富邦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阳谷东润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富邦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4610.9元进行冻结。申请人阳谷东润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山东海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阳谷东润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邦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4610.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1343元,由阳谷东润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