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来、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2民初291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11日出生,住莱阳市。

委托代理人:**、***,莱阳市城厢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代风(凤)来,男,汉族,住莱阳市。

被告:***,男,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代理人:武学斌,山东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海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