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海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正旺碳晶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民申14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烟台海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付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威海正旺碳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技区初村镇驾前居委会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丛兴滋,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烟台海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威海正旺碳晶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091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烟台海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9)鲁1091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烟台海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海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智慧
审判员*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