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海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廒上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91财保517号
申请人:烟台海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宇,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廒上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烟台海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廒上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前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条零二条、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廒上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0元。保全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烟台海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单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