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海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海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廒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691执1631号之一
被执行人:烟台海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福南路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090686180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廒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晨光小区4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9247334X7。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海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廒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鲁069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86550.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0元、保全费197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691执1631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二年。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