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13民初2036号
原告:烟台久源金属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顿汉布什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5635346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冠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同兴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321723867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烟台久源金属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冠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烟台久源金属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288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3月,原、被告签订“加工合同”两份,由原告为被告加工破碎锤外壳、夹芯板,累计合同金额为78833元。原告依约完成上述定作业务并交付给了被告,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加工费50000元,剩余2883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将本案诉请之28833元债权转让给案外人***,且该债权转让通知已到达被告,故原告与本案诉请之债权已无直接利害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烟台久源金属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