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凯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滕州市凯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鲍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481执17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滕州市凯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鲍某某,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州市凯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鲍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鲍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8月4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以(2021)鲁0481执保920号案件冻结了被执行人鲍某某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滕州市凯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延长冻结期限。因被执行人鲍某某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执行人鲍某某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