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481执1919号之一
申请人***,男,440923197703284097,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执行人滕州市凯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政府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481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滕州市凯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6287.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