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民初55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南沙河村庄,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811205377。
被申请人:裴仁尚,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申请人:滕州市凯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政府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仁尚与被告滕州市凯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О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8)鲁0481民初5564号保全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96000元。因生效判决驳回原告裴仁尚对***的诉讼请求,被告***于二0一九年五月八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作出的(2018)鲁0481民初5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原告裴仁尚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被生效判决驳回,故应当依法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银行存款189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