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凯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滕州市凯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民初6018号之一
原告:滕州市凯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政府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凯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州市凯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滕州市凯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滕州市凯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石强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