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凯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481执保5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南沙河镇政府东200米路南。
被申请人(原申请人):***,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张陶乡裴寨村裴老庄。
被保全人:滕州市凯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政府东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保全人滕州市凯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鲁0481民初55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189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