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11执保2424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市联强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工业园兴业大街**。
被保全人:山东宝凯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区济南片区港兴元路博科总部**楼****。
被保全人:**,女,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青岛××青山路××楼××单元**。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号中通****楼****。
被保全人:拓得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住所地:中国)自由贸易区济南片区港兴元路博科总部**楼**/div>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7年10月29日出生,住泰,住泰安市××镇路××楼××单元××室div>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市联强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宝凯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拓得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7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银行冻结回执)。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