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终1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宝凯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港兴元路博科总部1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朝阳,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拓得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港兴元路博科总部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李镇,总经理。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南,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婷,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联强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东大化工以东兴业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张洪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亮,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树鹏,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宝凯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张朝阳、拓得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联强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0)鲁0911民初6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宝凯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张朝阳、拓得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山东宝凯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张朝阳、拓得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宝凯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张朝阳、拓得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05元,减半收取2652.5元,由上诉人山东宝凯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张朝阳、拓得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毕经纶
审判员 李 莹
审判员 邢友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乐文
书记员张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