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11财保1163号
申请人:泰安市联强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工业园兴业大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宝凯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区济南片区港兴元路博科总部**楼****。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拓得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区济南片区港兴元路博科总部**楼**/div>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0月29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王沙路1-1号6号楼103户房产一处。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条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王沙路1-1号6号楼103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鲁(2020)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权第0003325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准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