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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591民初512号 原告:曹某某,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都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某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 法定代表人:佘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受理。2023年4月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1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