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891民初1460号之一
原告:山东力冠液压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黄屯镇西浦路山重配套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5090162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中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群英路以南、崇文大道以西第九工业园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31294259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路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黄屯街道第九工业园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25Y20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济宁市恒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黄屯街道办事处第九工业园三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67745505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力冠液压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驰重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路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宁市恒远机械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力冠液压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力冠液压器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力冠液压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5元、财产保全费1103元,合计2418元,由原告山东力冠液压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