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811执56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路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25Y20G,住所地济宁市建设北路北首济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美建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64873935R,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马卷村中六路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路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美建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8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报告财产亦未履行还款义务。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于2022年8月9日、9月24日、12月29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美建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
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美建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到执行人北京美建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美建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存有可供执行财产。
5、不动产:经向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美建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于2023年1月4日将被执行人北京美建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76000元及利息,已实际执行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