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执保2202号
申请人:山东路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北路北首济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25Y20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建方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东仙坡镇尚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MA0E45718U。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路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建方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路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方钢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路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方钢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山东路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