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威海金盛实业有限公司诉山东建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02民初2125号
原告:威海金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望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16670953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万显,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东阿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672299658D。
法定代表人:姜贝。
原告威海金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金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