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9908号
申请人:江苏建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兴业路2号(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玖隆物流园C235B室)。
被申请人:山东建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东阿镇经济开发区。
原告江苏建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建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建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2236364.1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建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建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6364.18元,期限为自冻结开始之日起一年止;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二年,不动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