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建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建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9908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建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兴业路2号(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玖隆物流园C235B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寅,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建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东阿镇经济开发区。
原告江苏建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江苏建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99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山东建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6364.1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江苏建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建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建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2236364.1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