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24民初171号
原告:山东建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东阿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67229965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富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菱溪河左支以东、永阳路以西、铜陵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T02U895。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总经理。
被告:***,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金水湾花园。
原告山东建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富邦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建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建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