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26149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51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X0068798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51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49481007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公司、被告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李洪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