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57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兴华路劳动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审被告:山***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519-3。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山***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山***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雷
审判员 闫 萍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