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0035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兴华路劳动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