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0035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兴华路劳动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