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公司、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37180号
原告:***,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告: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51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X00687981M。
负责人:***。
被告: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新华路劳动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49481007X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公司、被告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