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81民初1560号
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自来水公司五洲大道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079674066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2月26日生,汉族,系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振兴东路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49481007X6。
法定代表人:白清沂。
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计408元,由原告乐陵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