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光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与宜昌光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04民初396号 原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系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宜昌光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光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焦作市宝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