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忠健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莱州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民特22号
申请人:莱州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开发区玉泰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周忠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伟,莱州文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聚柏,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莱州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建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开建公司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莱劳人仲案字(2018)第336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1、原裁定主体错误。被申请人是与山东中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与山东中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系独立法人,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向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合同。2、原裁决为终局裁决错误。原裁决第七项裁决支付十六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从未向莱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合同。2、本案是终局裁决,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裁决。
经审查查明:***因与开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诉至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开建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2500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00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006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1210.7元;5、停工留薪期工资4200元(三个月);6、住院伙食补助费203.7元;8、住院护理费7760元;9、2008年至2018年9月带薪年休假工资28045元;10、欠发2018年6、7、8月份工资11700元。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18年10月21日作出莱劳人仲案字(2018)第336号裁决书,裁决:1、驳回***要求开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2500元的仲裁请求;2、驳回***要求开建公司支付2008年至2016年及2018年1月至8月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3、由开建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3.7元;住院护理费2159.06元;4、由开建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300元;5、由开建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000元;6、由开建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006.7元;7、由开建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1210.7元;8、由开建公司支付***2017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3862.07元;9、由开建公司支付***2018年6、7、8月18天工资10625.29元。
审查过程中,开建公司提交了***与山东中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一份,证明***与山东中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开建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是复印件,不认可该劳动合同,且双方在仲裁时都认可***与开建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与山东中昌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该问题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法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被申请人就工伤待遇提起劳动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执,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之规定,莱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决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莱州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莱州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慈勤哲
审判员  杨卫东
审判员  陈晓彦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车丽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