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4民初5708号
原告: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旭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安起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白云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普集镇东埠村后街213号。
原告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安起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9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申请费520元,由济南泰昌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